“身在曹营心在汉”,古时受非议,而今可能触犯刑法。身为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成立自己的私人公司经营同类业务,非法获利41万余元。记者昨(5)日获悉,这起由邛崃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我省首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案在邛崃市法院落判,邛崃市汽车队队长刘杰被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对其犯罪所得人民币41万余元予以追缴,发还邛崃市汽车队。判决后,刘杰未提出上诉。
私自成立同类公司
据介绍,刘杰于1993年12月被邛崃市交通局任命为该市汽车队队长,任职至案发。该车队隶属邛崃市交通局,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营班车客运和普通货运。1999年,邛崃市交通局报请上级同意,准备在该市开通多条农村客运线路。此时的邛崃市汽车队由于经营状况不好,面临改制,为了解决汽车队改制后的职工生计问题,市交通局决定将部分农村客运线路交给邛崃市汽车队经营,要求汽车队成立一家股份制公司。
但是成立公司一事,刘杰既没有在汽车队召开职工大会,也没有向职工传达成立公司的精神,2000年4月,他个人出资50万元,成立了邛崃市吉运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把本应按相关文件报批为解决邛崃市汽车队职工生计、由邛崃市汽车队名义成立、经营邛崃市农村客运线路的公司,注册成了他私人的公司。
非法获利41万余元
吉运公司成立后,将交管部门确定给车队从事农村客运的线路接手实施管理,采用的方式是由车主自己购车挂靠在吉运公司经营,公司每月向挂靠的客运车辆收取200元至600元不等的管理费和一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并代收运管费、养路费、站务费等。
据统计,2003年2月至2005年9月,吉运公司向挂靠经营的53名车主收取管理费共计41万余元。
邛崃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杰身为邛崃市车队队长、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故依法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由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新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一个新罪,故许多人对此并不十分了解,为此记者专访了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据检察官介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侵害的是竞业管理制度和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其表现手段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的同类营业,获取的是该经营行为中产生的巨额利润,也即该非法利益是通过经营产生的。(查洪南记者何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