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成立私人公司经营同类业务,非法获利41万余元。由四川省邛崃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省首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案日前落判。
被告人刘杰1993年12月被邛崃市交通局任命为汽车队队长。车队系国有企业,主营班车客运和普通货运。1999年,交通局准备在该市开通多条农村客运线路。此时邛崃市汽车队由于经营状况不好面临改制,交通局决定将农村客运线路交给邛崃市汽车队经营,要求汽车队成立一家股份制公司。
2000年4月,刘杰既没有在汽车队召开职工大会,也没有向职工传达成立公司的精神,个人出资50万元成立吉运农村客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农村客运线路的经营管理。吉运公司成立后,接手了交管部门确定给车队从事农村客运的线路,车主自己购车挂靠在吉运公司经营,公司每月向挂靠的客运车辆收取200元至600元不等的管理费和一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并代收运管费、养路费、站务费等。据统计,2003年2月至2005年9月,吉运公司向挂靠经营的53名车主收取管理费共计41万余元。
经审理,刘杰被法院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其非法所得人民币41万余元予以追缴。判决后,刘杰未提出上诉。(谷萍 查洪南 邛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