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七旬老翁因错误指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上法庭案,并在海淀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赵老先生侵权成立,判决赵老先生向被错误指认的“犯罪嫌疑人”甄某书面赔礼道歉,并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元。
法院认为,赵老先生家中被盗后,真正的案犯已经由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所以赵老先生指认犯罪嫌疑人为同村村民甄某显属失实。而甄某被错误指认后,被公安机关讯问、拘留、取保候审,上述情况已经被部分南安河村民知晓,虽然后来此案因证据不足甄某被解除取保候审,但足以使甄某的社会评价遭受不利影响,所以赵老先生指认犯罪嫌疑人有误,构成对甄某名誉权的侵犯。
法院还认为,虽然赵老先生年事已高,记忆力、辨认力存在一定衰退,而且其指认有误并非造成甄某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的唯一因素,但在案件侦破后,真正的案犯已经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赵老先生仍认为家中被盗是甄某所为,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综上,甄某要求赵老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酌情予以支持。
案情回放
20多岁的小伙子甄某与70多岁的赵老先生都是海淀区苏家坨镇南安河村村民。2006年2月24日下午,赵老先生遛弯回来后发现家中进了小偷,赵老先生进门时正与往出走的小偷打了个照面。报警后,赵老先生于2006年3月9日在公安机关通过相片辨认,指认盗窃犯罪嫌疑人是同村的小伙子甄某。2006年3月10日,甄某因涉嫌盗窃被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06年4月9日办理了取保候审。由于都是一个村的村民,甄某偷东西被抓的消息,很快在村民中传开。本来当年有希望参军的甄某,也因此失去机会。
2006年3月11日,苏家坨派出所抓获盗窃嫌疑人李明。在讯问中,李明交代曾于2006年2月24日在南安河村进行盗窃,经现场辨认,盗窃地点南安河村369号正是赵老先生家。海淀法院于2007年1月26日作出刑事判决,真正的盗窃犯李明被判刑。赵老先生家被盗一案侦破后,赵老先生仍坚持认为自己指认没有错误,进自己家偷东西的就是同村的甄某。随后甄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赵老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