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擅自网上收费传播 《疯狂的石头》获赔6万元
2008年04月24日 17:02 来源:新民晚报 发表评论
获华表奖三项大奖的电影《疯狂的石头》上映后,被北京因赛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网上擅自收费传播,引起版权纠纷。日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北京因赛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版权人赔偿6万元。
《疯狂的石头》信息网络传播权持有者北京新传在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无意中发现,自2006年11月至2006年12月,想网网站在线收费播放了《疯狂的石头》,而想网网站的实际主办者为北京因赛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7年初,北京新传在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因赛思公司和为其提供支付平台的网通辽宁公司,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支付北京新传在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2000元。
法院一审判定,北京因赛思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并给付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800元。一审判决后,因赛思公司不服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范春生)
【编辑: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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