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8日电 台“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相关修正草案,删除现行条文罹患艾滋病者勒戒所不予收容的规定。至于原条文有关精神障碍或其它心智缺陷者不予收容规定,也一并予以删除。
据“中央社”报道,现行戒治处分执行条例相关规定,受戒治人入所时,应行健康检查,若受戒治人被查出罹患法定传染病、艾滋病或其它经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传染病,以及精神障碍或其它心智缺陷者,应拒绝入所。
“法务部”拟具提案说明指出,艾滋病与毒品成瘾关系密切,且艾滋病疫情在岛内有逐渐转为严峻趋势,有必要把艾滋病患者一并纳入强制戒治规范,且现行条文已明订,勒戒所拒绝收容身心障碍以致不能自理生活者,第三项规范精神障碍或其它心智缺陷者不得入勒戒所,恐有重复混淆之虞,也应予以删除。
经审查后决定,往后除SARS等传染病外,勒戒所不得拒绝收容艾滋病患者,至于精神障碍或其它心智缺陷者不予收容规定,也一并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