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租后卖诈骗房屋首付款3万 惯犯积极退赃获轻判
2008年02月15日 15:51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51岁的北京人吴某是一个惯犯。早在1987年3月就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2002年7月,又因犯盗窃被判有期徒刑4年,2004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07年,吴某又以卖房为由诈骗了他人首付款3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吴某租下了丰台区石榴园南里的一套房子。2007年2月4日,吴某使用假名“李江”打着卖房的幌子,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并收取了买房首付款3万元,之后便携款逃匿。经事主报案,吴某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中,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吴某犯罪情节较轻微,诈骗数额较小,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假名并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吴某能够积极退赔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作者:王悦)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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