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看到许霆以盗窃金融机构罪被判无期徒刑的电视新闻,新闻播放的同时还讲述了在欧洲某国的一个小镇上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
一天,镇上有人去自动取款机取款,他按了一下100英镑的按钮,出来的却是1000英镑,当他意识到是机器出了问题时,告诉了镇上所有的人,结果是镇上的人争相去取钱,每人一次限取100英镑,当然实际领到的都是1000英镑,周而复始,直到1000多万英镑被取空。此事被银行知道后,行长对镇上的人讲,我不会起诉你们的,因为这不是你们的错,而是我们的错。
我讲这件事并不是要大家都学着去取不义之财,老祖宗的教诲“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还是要遵守的。但这件事至少可以说明,因东西方文化、法律背景不同,人们对同样的事会有不同的看法和不同的处置方式。
尽管东西方法律体系不同,但有一点还是相同的,如果确是犯罪总是要处罚的。目前媒体包括互联网上对许霆案争论激烈,归纳一下有几种不同意见:有的认为首先应确定自动取款机是否就等于金融机构,如果是就构成犯罪,否则就不构成;有的认为构成犯罪是肯定的,但因现有法律规定不合理,对许霆量刑过重;还有的认为许霆案根本不构成犯罪。
仔细想一下,银行的自动取款机是银行设置的,里面的钱也是银行的,自然是金融机构的组成部分,但倘若许霆是直接到银行人工取款,银行的工作人员将10万元误作1万元交给他,他利用此人的差错,又去取1万元,结果又得到了10万元,银行出这样的差错也不是没有过,却从来没有听说最后以盗窃罪被判刑的。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许霆取款却是公开的,诈骗罪必须是用骗取的手段,许某的行为也不符合。
现在广东省高院已将此案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其发言人对媒体说也不能怪下面法院,因为现有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我认为这样的解释并不能令人信服,从媒体的报道来看,此案的情节并不复杂,并没有什么不明确的事实需要查证。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只不过是一种技术上的处理而已,最终即使改判无罪,也应该看作是对适用法律认识的变化。(叶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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