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人出去从事传销活动,见人家想中途退出,便硬逼写下借条,然后到法院诉讼索债。11月26日,江苏省沭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年55岁的宋育民是沭阳县沭城镇人,在云南从事传销活动。2006年8月,宋育民邀请邻居宋海林跟着自己到云南从事传销活动,作为自己的下线。同年9月,宋海林的父亲宋玉忠汇款2万元给宋海林,宋海林将该款交给宋育民。宋育民出具一张借条给宋海林,写明借宋玉忠现金2万元。
之后不久,宋海林要求回家,宋育民便责令宋海林出具借条,写明“借到宋育民现金1.7万元”。后因宋育民没有归还现金2万元,宋玉忠向法院起诉,要求宋育民归还,宋育民则向法院诉求宋海林给付1.7万元,结果被法院驳回。(李金宝 陆富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