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周某驾车发生交通肇事,撞伤一名路人,事后因拒绝支付医疗费,周某被伤者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处周某赔偿伤者经济损失8万余元。不想,周某在有能力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恶意将法院裁定查封的房子过户给母亲,导致判决一直无法执行,最终周某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路边遇车祸伤者获赔8万
1997年9月13日15时许,周某驾驶车籍为哈尔滨某制衣厂的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庄河市庄打路观驾山乡刘洼处时,由于违章超越一辆拖拉机,将在路边推自行车行走的陈某撞伤,致陈某重伤,住院花去医疗费28494元。经鉴定陈某属于5级伤残,庄河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周某只是支付陈某部分医疗费,无奈,陈某诉至庄河法院,要求周某及制衣厂共同偿付自己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7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处周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82360元,制衣厂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查封房过户给母亲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周某未能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陈某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周某出售肇事小货车获得27200元货款,加上其他物品抵债一同给付陈某,结果尚欠45335元。
1999年10月22日,周某位于庄河一所小区内的一套住宅楼被法院查封。 另查,哈尔滨某制衣厂查无实处,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依法中止执行。2000年9月11日,周某在明知上述楼房被查封的情况下,仍通过房管部门,无偿将该处住房过户至其母亲名下,并进行了公证,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在随后的几年里,尽管周某被法院多次处以司法拘留,但一直拒不执行判决。
肇事者被判1年有期徒刑
法院将周某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周某涉嫌犯有拒不执行罪,起诉至检察机关。今年8月9日,庄河检察院以周某犯有拒不执行罪,向庄河法院提起公诉。该案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后,周某交纳了3万元执行款,余款15000余元,与陈某达成和解执行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在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后,作为义务人的周某,必须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而周某有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将法院裁定查封的财产转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已于审判前履行了大部分义务,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故依法轻判周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记者 毕重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