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受省高院委托宣判了核准被告人吴高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2005年10月,被告人吴高远与被害人张小梅在厦门打工期间确立恋爱关系。张小梅的父母因吴高远大张小梅6岁,以当地的民俗不适宜结婚为由反对他们继续恋爱。张小梅听从父母之言,于2006年11月16日从厦门回到老家,并终止恋爱关系。吴高远多次打电话给张小梅要求其回到厦门打工并维持恋爱关系,但遭张拒绝。
2006年11月23日,吴高远携带水果刀从厦门回到老家,并到张小梅家中劝说其回厦门。张小梅拒绝后,吴高远非常生气,用身体压住张,双手卡住其脖子,致使张休克。吴高远误认为张小梅已经死亡,随即拔出携带的水果刀朝自己的胸腹部连捅数刀,再朝被害人的胸腹部连捅8刀,致使被害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接着,吴高远用衣服自缢未成,又在自己的脖子上割了2刀后,抱住被害人欲与其死在一起。被告人自杀未遂后,打电话告知其亲属,由其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作案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应予以严惩。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核准了原判决。(黄闽辉 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