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乘客郝某(殁年24岁)搭乘黑出租前往房山区公议庄,途中被黑车司机冯春永抢劫后杀害抛尸。10月2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冯春永死刑。
2006年11月29日晚上6点,家人接到郝某电话,电话里郝某说她打了一辆“面的”往家走,现在已经到了良乡。电话中还有一个男子的声音说有十分钟就到了。家人随后去马路口等郝某,等了十多分钟,也没等到。家人就又打电话,但郝某的电话一直不接。郝某父亲找人开车去良乡路口找女儿,母亲则留在家中给郝某一直打电话。等到晚上8点左右,郝某的电话就一直关机了,于是家人向110报警。三天后,在河北省固安县公安局城关刑警队,郝某的丈夫辨认出妻子的尸体。
2007年1月12日15时许,侦查人员在房山区长阳镇小清河桥将犯罪嫌疑人冯春永抓获。
根据冯春永的供述,2006年11月29日晚6时,被害人郝某坐他驾驶的“面的”去公议庄。路上被害人接了一个电话,好像是对家人说坐上了一辆面的,快到家了。他在和被害人聊天过程中提出向她借50元钱,被这个女的拒绝。他把车开到了公议庄村南停下车,并抢被害人的皮包,被害人反抗并呼喊,他就掐被害人的颈部,并用一根铁棍扎被害人的面部,被害人被杀死后,他将死者下身所穿衣服脱下,并开车把死者的尸体拉到河北省固安县的一个桥上,将尸体抛至桥下。在返回家中的途中,他把死者的衣服、皮包、扎人的铁棍、他自己带血的衣物丢弃。他从被害人处抢得诺基亚手机1部、120余元人民币和一张银行卡。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春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冯春永以暴力手段将被害人杀害,并抛尸掩盖罪行,犯罪的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根据被告人冯春永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冯春永死刑。(常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