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今年6月18日22时许,110巡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银川火车站北出口某公厕门前有人寻衅滋事。接到报警后,值班巡警王某和孙某火速赶赴案发现场。110巡警在现场发现一名醉酒男子肖某正在摔打公厕值班室的电话机,民警王某和孙某立即上前制止。经询问得知,该醉酒男子因买烟与公厕看管人卞某夫妇发生争执,肖某竟动手打砸值班室。于是,110巡警对肖某进行劝阻,肖某不但不听,反而张口辱骂巡警,打砸警车,并抬腿将巡警王某下身踢伤。案发后,肖某亲属代其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500元。9月26日,肖某被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规定,被告人肖某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