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儿子20年后,得知儿子是妻子与同事廖先生所生,通州的曹先生一纸诉状将廖先生告上法庭。二中院昨日宣布,终审判决廖先生赔偿曹先生34万元。加上之前的6万元精神赔偿金,曹先生总共获40万元经济赔偿。
曹先生与妻子1984年结婚,后妻子与廖先生同在一草站工作。1986年,妻子生育一男孩。2005年8月,曹先生听人议论孩子是妻子与廖先生所生,找到廖先生质问,廖先生承认此事并表示愿意赔偿。
当年底,曹、廖二人签订了协议书,廖先生同意在10天内一次性付给曹先生40万元补偿费。但廖先生并没有履行协议。
去年3月,曹先生以精神受到伤害,经济遭受损失为由起诉,索赔15万元。法院判决廖先生赔偿曹先生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生效后,廖先生给付了精神抚慰金。
后曹先生又提起诉讼,要求廖先生按照先前签订的协议给付4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协议有效,鉴于廖先生已经支付曹先生6万元,判决廖先生再给付曹先生34万元。廖不服,提起上诉,要求重复审理。
二中院的审理意见认为,曹先生第一次起诉主张的是精神损害赔偿金,第二次是要求廖先生履行双方协议给付40万元,不存在重复审理的问题,维持了一审判决。(陈俊杰 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