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遗弃幼儿案,被告人苏某犯遗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春节后,苏某在山西打工期间和其妻张某生气,张某将三个多月的二女儿留给苏某后带着大女儿返回汝州。2007年2月28日,即正月十一下午5点左右,苏某带二女儿从山西回汝州,到工业品市场南的郭某家,让郭某帮忙将其女儿送人。通过郭某介绍,次日,被告人苏某以1.1万元将二女儿给王某收养。张某得知后,即向汝州市公安局报案。2007年3月30日,汝州市公安局将该女婴寻回交还张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对于年幼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已构成遗弃罪,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应予没收,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苏某表示服判。(焦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