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窃取单位票款用于还债的蒋某某,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6年初,蒋某某与其姐姐来到北京打工,在北京市八宝山环球嘉年华售票厅从事售票工作。因家中困难缺钱,蒋某某便产生了盗窃票款的想法。同年6月16日吃完午饭后,蒋某某以借看主管张某工作牌上的皮筋为名,趁机盗取由张某保管的票款的抽屉钥匙,然后称自己的身体不适,趁张某不注意,利用盗取的钥匙打开售票厅内桌子抽屉,盗取票款15000元后逃匿。蒋某某将自己所盗窃的全部票款交于母亲用于家中归还欠款。
庭审过程中,蒋某某说盗窃票款只因为要给生病的奶奶治病,替生意失败欠人钱财的父母还债。蒋某某在上高三的时候因为家里困难,辍学了,2006年初和姐姐到北京打工。蒋某某找到了一份在嘉年华卖票的工作,在工作期间,曾开过一次工资,仅700多元,全部给了姐姐。案发之前,蒋某某的母亲给她打了一个电话,蒋某某猜想可能是家中又没有钱了,就想起要盗窃票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进行盗窃活动,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宣判后,蒋某某的父母当场给其跪下,称自己对不起蒋某某,声泪俱下。蒋某某未表示上诉。(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