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余万存款转汇美国
不义之财越聚越多,张伟民打起了将其转移到海外的算盘。2005年初,张伟民以妻子潘某的名义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了一个账户,随之将部分“黑钱”源源存入。
2005年6月,区委下发通知要求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张伟民故意隐瞒了境外存款的事实。这年的11月底,张伟民感觉到情况有些不妙,考虑再三,委托他人直接赴香港将上述账户内的253万余元港币转汇至美国。案发后,其在香港汇丰银行存款还有9.9万余美元。
除此之外,被依法查获的张伟民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股票等财产中,还有1300余万元他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罪名之一是隐瞒境外存款罪
于是,检察机关以贪污、受贿、隐瞒境外存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4项罪名对张伟民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上海市二中院于2006年8月17、18日两天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经过近10个小时的法庭审理,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一一作了认定。
当庭审进行到法庭辩论阶段时,张伟民的辩护人提出了一项具有“否定”意义的意见:涉案的4项罪名都是特殊主体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从事了相关的行为,才能构成上述4项犯罪。而张伟民恰恰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至少不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辩护人的理由是张伟民所担任的供销合作社主任一职是由单位内部决定和选举产生,并非区委委派。
对此,合议庭通过调查论证,最终给出了一个明确的说法: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张伟民担任供销合作社主任确实经过社员大会聘任这一程序,但他是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经干部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后到非国有企业的供销合作社担任领导职务,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等项职责,属于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他所担任的烟草专卖分局局长一职也是由国家机关上海烟草专卖局任命的,只是与此同时他还兼任了烟糖公司的经理而已。这一切,都足以证明张伟民完全符合上述4项犯罪的主体资格,合议庭决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合议庭认为,张伟民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99万余元,收受贿赂352万余元,隐瞒境外存款253万元,1328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这些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院判处张伟民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追缴不明来源的巨额财产和赃款、赃物。
至记者发稿时,上诉期已过,张伟民没有提出上诉。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潘巳申 吴艳燕 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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