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11日电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昨天下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晋福祥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对受贿所得价值人民币18540元的手表和非法所得财产2万美元,予以追缴。
晋福祥,男,1944年12月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于2002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晋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审批路桥公司进口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收受了代理商高大光所送价值18540元的手表一块,构成受贿罪。对于晋福祥交由他人代存的2万美元,法院认为晋福祥及其家庭收入及支出的相关书证证实,这2万美元是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被告的陈述又被证人的证言所否定,因此,2万美元应以非法所得论,鉴于数额不大,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以犯罪论处。
法院同时查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晋福祥指使张玉生到宜良县通过时任交通局局长的刘永福将该笔30万元款项拿走,并占为己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晋福祥以其岳母名义购买的房产,属于被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法院认为该指控证据不具有确定性、排它性,无法形成唯一的证明指向,法院依法不予认定。(魏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