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5日电 据中国民政部消息,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中国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开展了撤并乡镇工作,全国撤并乡镇864个。
今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中发〔2004〕1号)指出,要“进一步精简乡镇机构和财政供养人员,积极稳妥地调整乡镇建制,有条件的可实行并村”。
民政部为此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继续做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调整乡镇村的规模,特别是有的地方乡镇规模调整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完成的,有条件、有必要的还可以继续调整。
撤并乡镇有利于精简机构,减少乡镇行政人员和财政开支,降低管理成本,减轻农民负担,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乡镇的经济发展;有利于优化小城镇体系,促进小城镇建设,从而推进中国城镇化进程。
据了解,一般乡镇设置各类机构20个左右,每个乡镇按100名管理干部计,每人每年的财政支出按1万元算,减少864个乡镇,就精简机构17280个,裁减财政供养人员86400人,减轻财政负担8.64亿元。不仅如此,还有许多大广场、宽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减少的财政开支更多,大幅度降低了行政成本,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
民政部指出,今后一个时期,各地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和县乡机构改革的实际,以围绕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整合行政资源、加强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研究,继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为指针,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对撤并乡镇村工作的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条件成熟的地方做好撤并工作,认真总结撤并工作经验,切实巩固撤并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