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疾控中心指派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职工接诊,未按照严格的规定对患者进行检查和发放药品,致使患者服药后身亡。近日,安康市中级法院判决岚皋县疾控中心向死者家属赔偿304585.40元。
患者看病一个多月后死亡
据了解,2007年3月8日,岚皋县城关镇聋哑人赵某,因咳嗽、胸闷前往岚皋县疾控中心就诊。经诊断,赵某患有肺结核。赵某服用了县疾控中心免费发放的抗结核病药品不到一个月后,即发生严重不良反应。4月3日,疾控中心再次给赵某配发抗结核病药品让其服用。几天后,赵某因病情恶化被诊断为“急性肝衰竭,药物性肝脑病”,并于4月16日抢救无效死亡。
赵某死亡后,经安康市医学会进行鉴定,认为赵某死亡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赵某的家属对此鉴定结果不服,遂向陕西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申请重新鉴定,由于岚皋县疾控中心未能提供接诊医师王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省鉴定办就该争议作退案处理。之后,赵某家属将岚皋县疾控中心起诉到岚皋县法院。
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
去年9月3日,岚皋县法院审理认为,岚皋县疾控中心指派既无医师执业证又无资格证的单位职工为患者接诊,具有明显过错,应负主要责任。死者及其家属明知赵某有肝脏功能障碍,但既不配合医方做肝功检验,又不提既往病史,应承担30%责任,判决岚皋县疾控中心赔偿213209.78元。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安康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疾控中心负全责
近日,安康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赵某及其妻均为聋哑人,不可能正常表达自己的身体状况和既往病史,而岚皋县疾控中心指派无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的单位职工接诊,没有按国家卫生部门对肺结核病人免费治疗的严格规定,对赵某在服药前进行肝功等常规性检查就发放药品,在出现不良反应时,没有采取医疗技术方面的处理,让其继续服药是导致赵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疾控中心应承担全部责任。
安康市中级法院法院认为,一审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改判岚皋县疾控中心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304585.4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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