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新疆发生了“糖脂宁胶囊”假药致人死亡事件。近年来,类似的药害事件频频发生,令人深感忧虑。面对逝去的生命,我们除了悲愤,更需要一场深刻的反思。
医药行业历来都被视为“良心行业”。古语道:“心不近佛,不可为医”、“只要世间人莫病,何愁架上药生尘”。药品不是普通商品,而是与人的生命息息相关的商品。由于制药行业的复杂性,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一种药品质量如何,消费者是无法凭感官辨别的,惟有“以身试药”,才知真假优劣。如果制药者良知泯灭,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偷梁换柱或者以次充好,而监管者又把关不严,消费者是很难防范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企业家创造了令世界瞩目的经济奇迹。但是,在道德上,一些人却始终处于“缺钙”、“贫血”甚至 “败血”状态。尤其是在医药行业,一些人见利忘义,只顾追求利润,失去了对生命的敬畏,结果导致药害事件屡屡发生,极大地危害了公众健康,也损害了国家形象。
有人认为,按照市场规律,只要有足够丰厚的利润,就会有人藐视一切,铤而走险。因此,药品安全问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代价。其实,这是对市场经济的曲解。市场经济并不是惟利是图的经济,而是法治经济、道德经济、诚信经济。市场经济不追求纯粹的“利己”,而追求“利己”与“利他”的完美结合。实践证明,真正的经济学理论,决不会同最高的伦理道德准则产生冲突。如果企业家的身上没有流淌着“道德的血液”,靠危害社会发不义之财,迟早会走上自我毁灭之路。
眼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而这也正是食品药品安全的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总有一些不法之徒越过道德底线制假售假。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造假者的手段越来越隐蔽,手法越来越高明。在这样的复杂形势下,仅靠道德的约束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依靠法治的力量。
古人讲,乱世须用重典。在西方国家,药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并致人损害,其赔偿都是“天价”的。相比之下,我国的惩罚措施还很软弱,违法成本太低,难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专家指出,在药品安全立法上,我国应引入惩罚性赔偿理念,加大违法犯罪成本,使制假者不敢轻易以身试法。对于那些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者,有关部门不仅要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还要在经济上给予重罚,甚至让其倾家荡产。在事关公众生命健康的问题上,只有建立最严格的惩罚制度,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
假药泛滥是社会之耻,也是国家之患,因为它直逼公共安全的底线。当今,索马里海盗成为全球公害,而假药比海盗更可怕。因为海盗只要钱不要命,而假药既要钱又要命。因此,维护药品安全,不仅关乎生命尊严,更关乎国家形象。一个以人为本的政府,必须拿出比打击海盗更有力的举措打击假药。(白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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