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8日电 《澳门日报》8日刊出社论《以阳光制度监管“裸官”》说,全国各地已相继出台对“裸官”监管办法。要真正监管“裸官”,真正让舆论和公众介入监督,首先就要使官员做到:财产要阳光、权力行使要透明,隐私要受一定限制,并应随时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批评与监督。
文章摘编如下:
国家监察部网站日前发布《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强调要“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这是“裸官”监管首次作为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工作重点被提出,立即引发人们的广泛关注。
所谓“裸体官员”,是内地网友发明的对一些特殊官员的称谓。专指那些已将妻子和儿女都迁居到国外,钱也带到国外,而自己则留在国内任职的官员。“裸官”还分为“半裸”和“全裸”:“半裸”者,妻子或儿女一方已在外国,其中多半是儿女;“全裸”者,妻子、儿女和金钱皆在外国,官员的“心”也早已在外国。但无论是“半裸”或“全裸”,都有悖于官员作为民众行为表率、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因为“裸官”对国家缺乏最起码的忠诚度。
近年来,内地“祼官”现象日趋凸显,出现包括原陕西省政协副主席庞家钰、原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周金伙、原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原河南烟草专卖局长蒋基芳,以及卷走十三亿港币计的原广东国际投资公司香港分公司副总经理黄清洲等。据有关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约有四千名腐败官员逃往国外,带走五百多亿美元的资金。
因此,全国各地已相继出台对“裸官”的监管办法,如深圳规定“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为防止“裸官”外逃,广东省委组织部还规定省管干部上任前需报告家属情况。郑州市规定,今后该市官员子女出国自费留学或定居,都要先经过纪检机构审核,必要时还要接受廉政谈话。这些都释放出预防“裸官”腐败和贪官外逃的积极信号。
当然,从逻辑上看,“裸官”有贪官之嫌,但不一定“裸官”都是贪官。因此,对“裸官”加强监管,是现实的需要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必然要求。
在法治社会,每个人都拥有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官员也不例外。然而在现代社会,为防止官员滥用权力,并导致权力腐败,必须对官员采取严格的外部监督。这就需要官员部分让度个人的隐私权,在自身家庭琐事、生活规律等隐私受到;な,其它隐私权诉求则需作适当限制。要让官员及其配偶和子女的基本情况公开透明地呈现在公众面前。
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反腐机关对官员“私生活”的介入,需与社会监督相结合。这就需要制定具体的法规作为支撑,如官员的家庭财产状况、婚姻状况、配偶从业情况、子女受教育及从业情况等“个人隐私”,需向社会公开;其次,新闻媒体披露官员的“私生活”,普通公民议论官员的“个人隐私”,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也不应予追究。
而调查官员配偶及其子女的基本情况,并非是对官员的“有罪推定”,也不是侵犯官员的权利。官员作为掌握公权力者,公众对其相关信息应拥有充分的知情权。且也是当前官员任用制度的明文要求。事实上,在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就已将“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纳入官员必须报告的事项中,2006年修改后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此也有相同规定。
总之,要真正监管“裸官”,真正让舆论和公众介入监督,首先就要使官员做到:财产要阳光、权力行使要透明,隐私要受一定限制,并应随时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批评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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