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又惹争议。在广东省“两会”上,有人大代表建议,广东应先行实施强制免费婚检。
那么,广东省人大是否有权制订地方性法规来规定“强制婚检”呢?有关婚检,据国务院2003年8月8日颁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要提交的有关证件中并没有包括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但是,199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中却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比《母婴保健法》时间靠后;但是《母婴保健法》是法律,而《婚姻登记条例》是行政法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面对这种冲突,应当坚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因为毕竟上位法是下位法的渊源,无论下位法何时制定,都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所以,从法理上讲,广东省人大有权依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来制定有关“强制婚检”的规定。
目前,要求恢复“强制婚检”的理由,主要在于取消“强制婚检”导致新生儿先天性缺陷增多。实际上,婚检与新生儿先天性缺陷增多有无关系,关系有多大,是需要科学论证的事实。而当初在《婚姻登记条例》中取消“强制婚检”一个重要理由,便是认为婚检对于预防新生儿先天性缺陷关系不大,而应当加强孕检。如果真要恢复“强制婚检”,那么就应当对婚检到底能起到多大的预防作用,孕检能否代替婚检,等等,加强调查研究,要得出一个更为可信的结论。不过,在我看来,“强制婚检”不仅在预防新生儿先天性缺陷的问题,事实上,它还可以保障男女双方对于对方身体健康状况的知情权,有利于防范那些不适合结婚现象的发生,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最后一个方面,有关“强制婚检”在价值层面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强制婚检”是否会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那么,两个要步入婚姻殿堂的人,他们都不愿意婚检,国家有无必要强制他们婚检呢?从表面来看,不愿意婚检的行为对他人与社会都无害,不应当干涉,但是,如果婚检真的有益于预防新生儿先天性缺陷的话(需要得到科学的论证),那么不婚检就可能对于他人和社会有妨碍:这种妨碍首先是对新生儿,对于他们的出生,不愿意婚检的男女双方是存在责任的;其次,对于国家和社会有害,因为国家和社会对于先天性缺陷新生儿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因此,强制婚检虽然对公民的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但因为这种行为可能对他人、社会有妨碍,这种限制是合理的。
如果婚检真正有益于预防新生儿先天性缺陷的话,我赞同实施“强制婚检”。但是,鉴于以往的收费“强制婚检”主要为牟利而检查流于形式,也鉴于婚检预防新生儿先天性缺陷主要是为国家和社会减轻负担,我赞同婚检应当免费。不仅如此,国家还应当发放“婚检券”,确定多家婚检机构,未婚青年可以挑选,哪家服务好就到哪家去。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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