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中致8人死矿难宣判:主要责任人被判死缓
2008年10月09日 15:20 来源:正义网 发表评论
2008年9月 5日,山西晋中“6·22”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判大会在介休市召开,被告人韩春国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段永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为谋取利益,韩春国伙同段永红在介休市龙凤镇圪垛村无证私开紫木节矿。介休市国土部门于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4日连续3次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责令改正地矿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砸毁设备、填埋洞口。但两被告人无视国土部门责令,继续非法开采,同时扩挖坑道寻找紫木节和煤,采取白天休息、晚上堵住洞口让工人在坑道里做工的手段隐蔽开采,最终导致井下存放炸药自燃,产生大量一氧化碳造成8人窒息死亡的重大事故。(通讯员 郑伟)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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