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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司法部门的人民调解制度,被法院引入,这对司法资源的盘活,或有意义
2006年1月18日,山西省交口县法院在康城镇设立了ADR民事纠纷调解室,这是目前国内新出现的一种调解机构。
本刊记者采访了调解室设立的倡议者——交口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卫建生。
中国新闻周刊:ADR民事纠纷调解室与法院是什么关系?
卫建生:法院设立类似调解机构的,据我所知,全国可能只有两三处。按民诉法规定,是不诉不理,不告不理,人民调解和法院不是一个系统,属于司法行政部门。ADR是我们的尝试。
交口是一个矿产资源丰富的地方,随着采矿业发展,贫富分化迅速,出现了大量群体性的事件。但当事人不告状,一方面要交诉讼费,另外即便是走简易程序至少也得三个月。
往往是,县政府派出工作组出面调解,用调解书的形式把协商结果固定下来,问题就解决了。这对我们是个触动,如果在矛盾激化之前就采取调解,就不会出现后面的问题。
设立调解室对法院本身的工作也是个很好的协助。像交口县里有些乡镇比较远,且当地不设法庭,百姓打官司不方便。而且,就法院本身的情况来看,机构改革后法院人员少,有些法庭就是“一人庭”,像我们交口县法院就36个人员编制,这还包括领导、法警、司机等等人员,一年只能审理500件案件。
中国新闻周刊:在很多情况下,调解人的效率为什么反而比法院要高?
卫建生:调解人和法院的工作人员不同。比如说我们,不可以跟当事人单独会见、吃饭。但他们(调解员)互相就比较接近,这有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调解的优势是真正可以解决问题。比如一个人受伤进医院,要住院,先要交钱,调解人就可以动员去垫资,然后再解决其他。法院就不行,要不就预先执行,要了结就要等医疗终结之后。
很多时候,法院立案的案件审理起来并不好处理,相反在诉前调解会更好解决。比如邻里之间的采光纠纷,具体处理时,影响程度如何,这很难确定,因为这属于人的感受问题。调解就可以根据双方的感受灵活处理。
再比如,有些纠纷是因为上一个结怨导致的,上一个没有化解就无法解决眼前这个。但我们审理时只能审理现有的事件,调解就可以触及到积怨问题的解决上。调解时,当事人都自愿才可以进行,正因为这样,调解的结果通常都可以落实,不会出现法院判决执行难的问题。
中国新闻周刊:调解员只付出,没有工资?
卫建生:是的。就像人在温饱无忧的情况下,会追求些别的东西。比如说苗生亮,他觉得这是精神上的享受,钱买不到。
中国新闻周刊:调解不收费的话,当事人反悔的成本很低,这是不是弱化了调解的严肃性?
卫建生: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要拿到法院审核确认,我们会看调解结果是否为当事人所自愿接受、是否侵害第三方的利益等等。审核通过的,法院会出调解书,这种司法文书相当于判决书,具有强制力,当事人要反悔,走的程序就很复杂。
中国新闻周刊:假如调解人没有严格按照法律,但凭法外能力调解成功,法院还会确认他的调解协议吗?
卫建生:一个骑三轮车的撞死一个人,调解人调解后,让肇事方赔偿5000元。审核时我们觉得这个赔偿数额相距甚远,便去了解情况,发现肇事者很穷,全家最值钱的就是那辆三轮车,估计也卖不到2000块钱。但即便如此,我们最后也没有给以确认。我们觉得,从保障公民权益上讲,受害方的利益没有得到完全保证。
但从客观上来讲,这样的事即使我们判下来,要求赔偿十万八万,他倾家荡产也拿不出来。这也是现在法院好判,但执行很难的原因之一。
中国新闻周刊:这种交通肇事,不仅涉及民事责任吧,调解人能介入非民事纠纷吗?
卫建生:调解的结果是,民事部分,双方不再追究了。我们的调解人调解的范围只限于民事部分,如果涉及其他责任,不在调解范围之内,比如触犯刑法的,照样要追究。(文/何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