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机制促进社会和谐
《民主与法制时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我国目前构建和谐社会是否有冲突?
毛寿龙:不会有。群体性事件存在利益的冲突,说明当前社会存在不和谐的问题。近年来这方面事件比较多,更说明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性。
王长江: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去应对群体性事件是一个和过去不同的思路。只能表明人民维护自己利益的意识越来越强,也就是公民意识越来越强,这是好事。关键就是党和政府如何应对越来越强的公民意识这样一种局面,这和过去计划经济时完全不同。我们并没有完全学会怎么去处理这种利益多元化条件下的矛盾。
应松年:群体性事件是和谐社会相反的一面,是不和谐因素。和谐社会不排斥社会中产生的各种纠纷、矛盾,但是产生之后要得到顺利的、合理的解决。要防止这类问题发生,一旦产生这个问题,要及时的解决,处理好了也是一种和谐。
《民主与法制时报》:对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要求,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首次提出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四大机制。在您看来应该怎样建立这四大机制?
毛寿龙:这个机制是比较长期的。一是,从立法方面,修改一些法律,立法时照顾到各个方面的利益,解决大批量的、规则性的利益矛盾,通过规则去解决。另一个,司法渠道要畅通,让百姓觉得司法程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解决具体的个人之间利益矛盾,行政手段也十分重要,但社会还需要有协调解决机制。
王长江:四大机制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总的来说思路是正确的。因为这是人民内部的矛盾。替百姓执政总得体现百姓的利益,政府通常总是从全面角度考虑,所以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总是会发生一定的矛盾。另外,权力有时有腐蚀作用,形成一定的既得利益,既得利益和老百姓的利益又会发生冲突,这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作者:李慎波 王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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