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原房主在卖房5年后想宣告卖房无效。近日,海淀法院判决购房协议有效,驳回了原房主讨要房屋的诉讼请求。
1996年,赵先生从北京市城建建材集团建材城东区共建办公室手中买了一套西三旗的三居室,价款约16万元。双方约定,交付房屋后另行约定时间办理房产证。
2002年,赵先生以22万元的价格把这套房卖给了娄女士。因暂无房产证,双方约定娄女士先付21万元,余款1万元等赵先生协助其办理房产证后再付清。娄女士入住5年后,赵先生却反悔了,称自己至今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协议。
法官认为,赵先生与娄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赵先生与娄女士之间的合同效力不因暂无房屋产权证而受影响,而且赵先生以暂无房屋产权证为由要索回房产也有悖公平原则。(记者王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