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被楼下邻居吴某告上法庭,原因是他房屋内的承重墙被拆除。但王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是二手房,房屋结构系原房主改动,自己并不需要承担责任。日前,嘉定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王先生必须在一个月内将该承重墙恢复。
吴先生诉称,2006年9月,在对位于丰庄的住房装修过程中发现,楼下202室的王某竟擅自把客厅内的承重墙拆除达3米,改建为客厅门洞。吴先生认为,楼下邻居这样对房屋进行破坏性改建,一旦发生危险,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强烈要求楼下的住户王先生对承重墙予以恢复。
王先生表示,自己所居住的这套房子系2000年向他人购得的二手房。在购买时,房屋客厅内原有的一南北向的承重墙已被原房屋所有人拆除,并安装了木质玻璃移门。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拆除承重墙并非被告王先生所为,但是被告通过买卖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房屋格局及屋内各项设施为其实际控制和使用。因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李晓明 张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