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开发商在交房后,未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也不向购房者徐先生提供购房款正式发票和购房证明书等材料,导致徐先生无法办理产权证。徐先生为此提起诉讼。日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开发商构成违约,支付违约金19余万元并履行协助购房者办理产权证的义务。
2003年5月,徐先生与福州一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购房款为218万元,开发商交房日期为2003年9月30日,并在交房后15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相关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双方还约定: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产权证的,开发商按照购房款的9%支付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徐先生依照约定支付购房款,并于2004年2月27日接收房屋。由于开发商没有将办理产权登记所需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也不向徐先生出具购房款正式发票和购房证明书等材料,徐先生一直没能办理产权证。2006年8月,徐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提供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资料并协助其办理产权证,同时按照购房款的9%支付违约金。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开发商在交房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相关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构成违约,应按照约定承担按购房款9%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此外,双方虽然没有约定开发商为购房者提供购房发票、购房证明书等证明材料,但开发商作为卖房人,应当确保购房者及时办理产权证,协助办证是开发商的一项法定义务,不论是否在合同中写明,开发商都要履行该义务。
法院最后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196830元,出具购房发票及购房证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协助徐先生办理产权证。(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