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昨日消息,北京于3月18日起执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其中,2007年3月18日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007年3月18日后仍执行原利率,自2008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
5年期以上利率升至4.77%
3月17日,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要求,昨日,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文表示,存贷款利率调整为:当年缴存率不变为0.72%,上年结转从1.80%提高至1.98%;贷款上1-5年(含)利率从4.14%上升至4.32%,5-30年(含)从4.59%上升至4.77%.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贷款利率调整后,将按照贷款期限的不同,对2007年3月18日(不含)以前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区别处理:其中,2007年3月18日(不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007年3月18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007年3月18日后仍执行原利率,自2008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对于不同还款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依据相应的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
对于2007年3月18日(含)后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按照有关规定,借款人采用自由还款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最低还款额不变;对于采用等额均还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
新借款合同须签调息通知单
此外,对于已经签订借款合同,且放款日为2007年3月18日(含)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借款人签订调整贷款利率的通知单后,才可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记者 蒋彦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