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明确界定擅自公开发行、变相公开发行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考虑是什么?
答:证券法明确了非法发行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行为特征未作具体规定。一些不法公司或个人常常以股东转让股份不属于发行股票为幌子,向社会公众兜售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一些非法中介机构以代理产权转让的名义向社会公众推销所谓的“原始股”,对这些行为的处罚适用,需要明确相应的政策界限。
《通知》第三部分对擅自公开发行、变相公开发行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做了明确规定。其中,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的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这些规定统一了非法证券活动的执法标准,不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同时也便于投资者识别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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