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6日电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将于本月15日实施。同时,《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已于近期实施。对此,人民网-市场报今天刊文指出,由于法规定位较低、职能监管部门过多等原因,在实施过程中,这两个管理办法将很难对零售商的行为实行有效的规范和限制。
据悉,这两个由商务部牵头,涉及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5个部委的管理办法,分别从采购、销售两个环节上,对零售商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规范和限制,被认为是中国零售业发展过程中的里程碑事件,意义重大。
对此,文章指出,虽然国家职能部委从部门规定的高度上,对零售商的日常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使中国零售业市场的发展更加健康、规范化发展。但由于法规定位较低、职能监管部门过多、违规处罚细则不明、规范条款过粗等一系列原因,导致这两个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还将面临监管弱、执行不到位、规定浮于形式而起不到根本性的推动作用。
文章称,由于这两个法规均是以国务院部委为主体确立,从规定的影响力和威慑力来看,与国家法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足,特别是对一些恶意违规行为处罚手段有限、力度不大。目前来看,这两个规定还属于普通型的规范性、指导性条款,对一些争议突出、矛盾集中的行为和做法,并没有明确出台相关条款进行约束。国家相关部门就是考虑到行业还处于发展转型期,过早定型和约束将会产生一些负面的限制作用。因此,这也给零售企业在法规的执行过程中有漏洞可钻,法规约束力大打折扣。
文章同时认为,由于法规涉及的监管主体过多,使得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很容易造成“谁都管、谁都可以不管”的尴尬。无论是对于上游供应商,还是消费者,在与零售商的合作过程中均处于劣势地位。一方面,零售商通过掌握终端销售权而牵制着供应商的一些行为。特别是出现不合法规的行为时,供应商从合作大局出发不会贸然进行举报和投诉,那么维权效果就不存在。另一方面,消费者与零售商在对峙中更处于弱势地位上,就算进行投诉,也没有能力判断到底是应该向商务、工商、价格,或是税务哪个部门投诉,这样就会造成无效投诉,导致处理时间拖延,法规效果减弱。
文章进一步指出,由于这两个法规均属于规范性法规框架,在具体的执行和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做出更详细、更有针对性的条款和解释,还有待于各个省属的职能部门根据当地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二次分解,制定出更具执行作用的条款。因此,这两个法规对于零售商的影响力,短期来看还难以体现,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后才能发力。
但是,文章最后指出,无论是供应商、零售商而言,不能过度依赖法规对市场进行规范和约束,而是要从自身的操作规范和经营模式出发,寻找到更佳有效、有利的合作模式和发展路径。特别是要实现从向他人要利润转向由自身创造价值和利润进行根本性扭转。(沈闻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