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商务部在决定中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至果汁饮料市场,可口可乐公司在碳酸饮料市场是否拥有支配地位?上述传导是如何实现的?请您对此做进一步的解释。
答:根据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提供的数据,可口可乐公司占全国碳酸饮料市场份额为60.60%。同时,考虑到可口可乐公司在资金、品牌、管理、营销等诸多方面已经取得的竞争优势,经认真核实和评估,商务部认定,可口可乐公司在碳酸软饮料市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尽管彼此间替代性不强,但却同属非酒精饮料,彼此属于紧密相邻的两个市场。此次收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在碳酸饮料已有支配地位基础上又进一步增强了其在果汁类饮料市场的竞争优势和影响力,产生强强联合的叠加效应。为谋求其自身的利润最大化,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在并购后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将果汁饮料与碳酸饮料搭售、捆绑销售或附加排他性交易条件,将其在碳酸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至果汁饮料市场,这将严重削弱甚至剥夺其他果汁类饮料生产商与其形成竞争的能力,从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造成损害,最终使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集中?做出审查决定前,商务部为什么与可口可乐公司进行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经过几轮商谈?商谈结果如何?
答: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很复杂。有些情况下,集中既会产生减少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率的有利影响,也有可能对特定的市场竞争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在保留有利影响的同时避免排除、限制限制竞争的负面影响,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通过申报方承诺,商务部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对产生不利影响的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是国际反垄断执法的通行做法,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商务部可以在作出决定前向申报方指出反垄断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申报方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便消除交易产生的各种不利影响,同时兼顾交易产生的有利影响。
关于消除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解决方案问题,我部与可口可乐公司方进行了多轮商谈。商谈中,我部向可口可乐公司明确指出此项收购的各项竞争问题,并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提出解决方案。3月初,可口可乐公司向我部提出了初步解决建议。经评估,我部认为该方案未能解决竞争问题,建议可口可乐公司对该方案进行修改。此后,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进行了进一步商谈,可口可乐公司提出了最终方案。经再次评估,商务部认为,尽管对部分问题的救济方案有所改进,但仍不足以消除此项收购产生的不利影响。
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口可乐公司也没有提出足以消除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需要说明的是,商务部在对外披露信息时,应遵守《反垄断法》关于保密的要求。
问:商务部在裁决公告中提到品牌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禁止决定是不是为了;っ褡迤放?
答:果汁饮料属于食品、快速消费品,直接面向广大消费者。对于此类产品,品牌具有重要意义,品牌意味着产品的质量、价格、是否能被消费者信赖等一系列因素。由于消费者对现有品牌的忠诚度,新品牌要说服零售商改变供应商十分困难,因此,品牌构成了饮料市场进入的主要障碍?煽诳衫止就ü罅客蹲饰げ返牧己眯蜗蟠佣嘌颜叩闹页隙染褪亲詈玫睦。
此次交易完成后,正如本案公告所讲,可口可乐公司将独自拥有“美汁源”和“汇源”两个最具影响力的果汁品牌,通过控制品牌这一影响竞争的关键要素,可口可乐公司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构成的障碍,潜在竞争者很难进入这个市场与可口可乐形成实质性的竞争,从而消除或者抑制可口可乐公司可能从事的滥用行为。市场进入问题是反垄断审查中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是严肃的竞争问题,这与你刚才所提的所谓民族品牌问题完全是两个概念。因此汇源是不是民族品牌不是反垄断审查需要考虑的因素,与商务部禁止此项收购无关。
问:禁止决定是否意味着中国外资政策发生改变?中国实行投资;ぶ饕澹
答:对外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间的贸易与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国家间的经贸关系日益增强,为了促进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我们欢迎外商来华投资,鼓励其在中国境内参与竞争。
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市场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准入门槛明显降低,越来越多跨国公司更多地进入我国,在传统的“绿地投资”之外,并购境内企业已经成为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2003年颁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来,商务部已累计批准了4966起并购案。
毫无疑问,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为我们带来了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但是,如果并购导致跨国公司在某一市场取得或加强支配地位,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反而会阻碍国民经济发展。反垄断法,特别是其中的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目的就是在鼓励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自愿联合、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同时,有效消除集中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应当说明的是,反垄断法对国内外企业的垄断行为是统一适用的,并没有专门针对跨国公司。
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是基于对市场竞争的考虑,目的是维护我国果汁饮料市场的有效竞争,促进和保障果汁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促进果汁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这是个案决定,不会影响更不会改变我国的外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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