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10月27日电(曾祥生 叶琛琛)10月19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当庭判决,撤销温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该市政府限期对55位养殖户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这一判决,又使55位养殖户内心充满了信心。因为在此之前,这些养殖户曾经告赢国家环保总局。
污染事故使养殖户几近倾家荡产
2000年,温州市原瓯海区政府将5500亩荒滩发包给了温州好村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又以每亩3600元的价格转包给了130多养殖户,承包期10年。
养殖户投入了约每亩10000元成本后,建成了高标准主体套养池塘,并被浙江省有关方面列为海水池塘养殖示范基地。
但是,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3月,获得一定收益的养殖池塘却发生了特大污染事故。
经过有关部门水质检测,永兴围垦养殖示范区的池塘、水源及附近工业废水有害成分铜、PH值、BOD严重超标。根据专家进一步分析认为,永兴围垦养殖示范区已经不适宜继续养殖。
据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海水养殖协会估计,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在就达到1.7亿元。
至此,有些投入高达几百万元的养殖户,为了筹集资金,甚至抵押、变卖了家产。
经过再三交涉没有结果之后,养殖户们聘请了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律师,由此踏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先后将龙湾区环保局、温州市环保局、浙江省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告上被告席,进行了近30场行政官司。
6月16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告赢了国家环保总局。由此,案件甚至引起了世界性的关注。
区政府确定补偿价引起质疑
在此期间,温州市龙湾区政府介入此事。
2006年1月25日,龙湾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永兴围垦南片养殖纠纷调处意见》,要求好村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解除与养殖户的承包合同,收回经营权,其中第二条确定了解除承包合同的补偿标准:每亩补偿6500元。
另外,龙湾区政府还专门成立了五个调处养殖纠纷工作组,实行捆绑责任制,给每个干部下达了做通养殖户工作的指标。
但是,养殖户却认为,龙湾区人民政府所发文件虽然是“调处意见”,实际上却是强行要求养殖户同意与温州好村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承包合同,确定的价格根本就没有讨价还价的自由且没有法律依据。
于是,养殖户于2006年2月11日,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永兴围垦南片养殖纠纷调处意见》其中第二条内容违法,制止龙湾区人民政府的强制行为。
谁料,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月15日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被申请人主体不合格”。
龙湾区法院判决温州市政府败诉
2006年2月18日,养殖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温州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同年9月18日,龙湾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在法庭上,温州市政府代理人辩称,《关于永兴围垦南片养殖纠纷调处意见》,是由龙湾区委办公室以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作出的,但公文上只有龙湾区委办公室的印章,龙湾区政府并没有在《意见》上加盖印章,因此不能认定是龙湾区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养殖户对龙湾区委办公室下发的公文不服,却将龙湾区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属于“被申请人主体不合格”。
对此,养殖户代理人则认为,即使在下发的文件中没有龙湾区政府办公室的印章,也应该相信区委办公室不会在这么严肃的问题上弄虚作假,而且政府下发的文件没有加盖印章也是十分常见的。因此,应该认定龙湾区政府办公室应该是下发公文的主体或者是主体之一。
同时,温州市政府代理人在法庭上的说法,甚至引起了龙湾区下属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的不满,因为他们当初就是按照龙湾区政府的指令展开相关工作的。
为了弄清事实,法庭主动从龙湾区政府办公室调取了《关于永兴围垦南片养殖纠纷调处意见》,发现《关于永兴围垦南片养殖纠纷调处意见》原件上加盖了龙湾区政府办公室的印章。
据此,10月19日,龙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时,对本案作出了当庭宣判,撤销温州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责令温州市政府限期对养殖户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龙湾区人民法院居然敢判决温州市政府败诉,这完全出乎了养殖户们的意料,同时大大增加了他们依靠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