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日前公布了治理商业贿赂情况,该局同时强调:收送“红包”属于不正之风,“红包”不属商业贿赂,不在打击商业贿赂及其收缴账户范围内,与商业贿赂是不同性质的问题(据8月10日《北京娱乐信报》)。
商业贿赂是以金钱交易为手段,最终实现彼此获得非法利益的愿望;“医疗红包”则是患者向医生“赠送”礼金。表面看,前者属于金钱交易行为,后者是人情交往行为。但不可否认的是,医生收受“红包”具有非法索取的性质。而患者都是迫于医疗质量难保、医疗收费混乱等潜在威胁而做出的无奈之举——患者与医生非亲非故,患者因病已经损失了钱财,患者何有向医生送钱送物的必要?再从“医疗红包”的具体危害来看,本质上跟商业贿赂并无区别:由医疗商业贿赂涉及的非法利益,终将全面转嫁给患者,“医疗红包”则是直接给患者增加医疗开销。甚至可以说,“医疗红包”对患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比商业贿赂造成的损失还大得多!
笔者以为,对医生收受“红包”行为的性质认定,虽然不能等同于医疗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但也不能将其简单地定性为不正之风,而要从其行为所导致的直接恶果来认识。如果将医疗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认定为犯罪,则医生收受患者“红包”的行为,同样应被定性为犯罪;政府以法律手段惩治医疗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对于医生强行或变相索要患者“红包”的行为,也理当以法律手段惩治。
北京市卫生局把医生收受患者“红包”行为仅定性为不正之风,显然是在淡化“医疗红包”的违法性、罪恶性,等于纵容这种公然侵害患者利益的罪恶行为。因为,凡属道德范畴的问题,最终只能以道德标准去处理,那些不讲医德的人,就可能继续在“红包”上做文章。
既然“医疗红包”与商业贿赂的罪恶本质等同,那么对“医疗红包”的定性也就理应注重其罪恶性,并在打击治理手段上同等用力。否则,患者就会因“红包”之害而继续遭受无端盘剥,甚至有的医生还可能把杜绝商业贿赂之后的“损失”再添加到患者身上。因此,对收受“红包”行为的定性及其惩治手段,要做到“宁狠勿善”。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张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