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在闹市区引爆炸弹胁迫政法委书记的“2·14”爆炸案,以爆炸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罗志平有期徒刑10年。
罗志平是江油市刑满释放人员。2006年2月14日上午,罗志平为解决自己伤残补偿金一事,携带4枚自制炸弹、两枚土炸弹和恐吓信等物品,在江油市中坝镇解放路水池巷口拦住江油市政法委书记冯钢乘坐的汽车,以携带的炸药和电雷管等物相威胁要求冯钢为其解决问题。
在冯钢劝其到办公室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未果后,罗志平当场引爆一枚炸弹,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后罗志平被赶到的警察制服,警方随后在其住处搜出自制双管火药枪一支。
法院认为,罗志平在上班高峰期人口密集度较大时段,故意引爆自制炸弹,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同时,罗志平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来源:新华网 作者:任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