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
在我国现已发现的洗钱案例中,犯罪分子经常利用虚假的银行和股票账户作为洗钱的工具。因此,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和房地产销售机构等非金融机构,如何对其客户进行有效的身份识别,就成为预防洗钱的第一道关口。
反洗钱法草案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慎识别、核实和登记客户及其代理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并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
草案特别规定应当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监测!罢馕抟山欣诩忧糠锤ぷ鳌!比舜蟪N嵩に愎ぷ魑被岱ò甘抑魅斡峁庠端。
草案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可以向公安、工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根据我国刑事追诉时效规定,并参考国际通行规则,草案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交易信息自交易关系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涉及可疑交易的,至少保存20年。
明确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通常被视为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核心。
草案引入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多数国家在法律中对大额交易规定了数额的下限,对限额以上的资金交易须向国家金融情报机构报告。此外,为限制现金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使用范围,各国在反洗钱法律制度中,都规定一个大额现金交易标准,凡超过这一标准必须使用银行转账或支付系统,并要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已引入了这一制度。现行法规也设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标准,以人民币为例,以下3种情形下属于人民币大额交易: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交易。
非金融机构也负有反洗钱义务
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但金融机构并不是洗钱的唯一渠道,随着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洗钱逐步向拍卖行等非金融机构渗透。
持有大量现金,对犯罪组织来说是件极其危险的事情。为达到尽快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形态的目的,有些犯罪分子就选择购买珠宝、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等,并在他们认为需要的时候转换成现金。
为扩大反洗钱的义务主体,除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外,法律草案还规定房地产销售机构、贵金属和珠宝交易机构、拍卖企业、典当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承担预防、监控洗钱的义务。
草案规定,除了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并进行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
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成为各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冯淑萍表示,反洗钱法草案所规定的反洗钱措施同时适用于预防监控资助恐怖主义的活动。
自“9·11”事件后,作为专门致力于控制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权威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就提出了关于“反恐融资”的《打击恐怖融资8条特别建议》,专门打击和切断支持恐怖行为的资金链条。2005年1月,中国被该组织接纳为观察员。
观察家普遍认为,制定反洗钱法律,完善反洗钱制度,是中国成为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正式成员的一个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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