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9日电 据《北京晚报》报道,住房体系的改革使市民们不再享受福利分房,而是自己掏腰包买商品房,这就带来一个新问题:在楼房地下室有人防工程,福利房是国家投资,产权没争议,但商品楼是全体业主掏钱买单,商品楼人防工程的真正投资人应该算谁呢?
今天上午,海淀区华清嘉园9名业主的代理人和海淀区人防办代理人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就此进行谈话。据悉,9名业主已在北京市一中院状告海淀区人防办,要求法院确认该楼人防工程所有权归业主所有,并判令人防办清退租住在人防工程的住户,归还出租人防工程的收益。
此前,9名业主的诉讼要求已在海淀法院一审被驳回。海淀法院认为,依据购房合同条款,业主在签合同时应已明知其所购买的商品房面积中并不包括防空地下室,但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故不能认定业主对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另外法院认为,现在并无任何法律、法规对城市居民小区的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属予以明确界定,业主们也没有拿出其他可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但是,业主们的代理人陈岳琴律师却不这样认为。陈岳琴介绍说,一审判决对最关键的事实没有作出认定,即业主们是否是防空地下室的真正投资人?《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大代表对人防工程产权问题的回复》曾明确了一点,即小区业主是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因为修建地下室的投资已摊入房价中。如果认定业主们是真正的投资人,则人防办出租地下防空室的收益就应返还给业主。
陈岳琴认为,一审判决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摊原则”中没有防空地下室的明确约定为由,认定业主不是防空地下室的所有权人的逻辑推导不能成立。因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质是“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绿地、道路也不在分摊范围内,但也是由业主享有共有权,同理,防空地下室的所有权也应归业主。如果防空地下室的所有权不归全体业主,那么,建造防空地下室的钢筋和水泥等材料以及施工队的工程款都是谁出的?业主们不服一审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海淀法院的判决。(杨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