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日电 去年10月,审计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今年2月25日,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再度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中国现行审计法施行于1995年1月1日,此次修改是现行审计法施行10年来的首度修改,修改的内容和条文多达34项。新修正的审计法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今天出版的《人民日报海外版》对新修正的审计法进行了解读。此次修改审计法,在保持原法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的基础上,主要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等方面作了修改。
审计报告重点报告预算执行审计情况,政府应报告问题处理结果
新修正的审计法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重点报告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
如此修改旨在改进和完善审计工作报告制度。此举表明,中国各级人大常委会今后对审计工作报告发现的问题将不再“一听了之”。
此外,新修正的审计法明确了审计机关审计执法的法律依据。法律规定,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任免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应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意见
原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新修正的审计法最后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法律人士认为,审计法如此规定,旨在完善地方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保障审计独立性,同时保证审计机关负责人具备胜任审计工作的业务能力。
对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审计,由国务院规定
新修正的审计法还将审计监督范围中的“国家的事业组织”调整为“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将“国家建设项目”调整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适应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
同时,考虑到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改制后的特殊性,新修正的审计法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增加对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监督,新修正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同时,为适应社会审计机构管理体制的变化和审计机关职能调整的实际,法律明确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为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单位电子财会数据系统和以个人名义的存款
新修正的审计法在加强审计监督手段方面作了多处修改。法律规定,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时经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更好地查处公款私存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电子财会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电子财会数据系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为防止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有关材料和资产,法律还明确了审计机关对有关财会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的强制措施。此外,为保证审计结论得到有效落实,法律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拒不上缴应上缴款项的,审计机关可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扣缴。
对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
新修正的审计法还在严格规范审计行为方面作了诸多修改。法律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审计决定,必要时也可直接变更或者撤销,以保证审计决定客观、公正、合法。
为纠正审计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被审计单位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此外,法律还增加了审计人员违反保密义务规定的法律责任,以严格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保证审计人员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刘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