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着凛冽寒风的求职长队伍里,频频传出女大学生、女研究生找工作难上加难的消息。据说,有单位甚至打出了"女生免问"的字牌。而且,连高学历的女博士求职遭到公然拒绝的也不在少数,其理由是:光大学就读了10年,再加上12年中小学,女博士们最小也该有二十八九了吧,肯定一来上班就很快要生孩子,还是让她们去别处生孩子吧。
如果中国的用人单位都这样考虑问题的话,它们必须首先回答的是:"别处"是何处?中国女博士们该去哪里工作?又该去哪里生孩子?
以女博士可能很快要生孩子为"理由"排斥她们就业,实在是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的。而且,以女性性别和所担负的生育职责作为歧视、排斥女性就业的"理由",就已是属公然违背我国现行法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2005年经全国人大修订通过的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此都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然而,现实情况为什么不但反其道而行之,甚至还有愈演愈烈之势呢?
原因之一,在传统观念影响下,由女性承担的人口生产的职责往往错误地被认为仅仅是家庭的、或者是女性个人的私事。
针对这点,马克思、恩格斯早在一百多年前就明确提出了"两种生产"的思想,即"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而"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马克思、恩格斯还把物质生产称之为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把人口生产称之为"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并认为这两者之间是互为条件、相互渗透的有机关系。而在社会经济活动和生产方式的构成中,劳动力无疑都是最主要、最核心的部分,若缺少了这一要素,一切都将失去意义。
所以,马克思、恩格斯是从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的高度来看待女性生育劳动的,特别指出不应将生育仅仅看成只是一种"消费",而必须看成是一种具有增值作用的"生产"。在此意义上完全可以说,生育对于人类社会是一件最大的"公事"。而将女性承担的生育职责简单归结为是家庭或者个人的私事,不仅在认识上是十分错误的,也是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直接相抵触的。
原因之二,在市场体制的局限下,因生育劳动及其价值还没有与其他劳动的价值得到等同的、公正的计算,在总体上也还没有纳入到国家与地方GDP的统计之中。
所以,当某一个单位仅仅只考虑它自身的局部效益时,就有可能无视甚至践踏女性公平就业的原则,千方百计地将女性因生育劳动可能造成的成本提升推脱掉、转嫁掉。经济学有关于理性"经济人"的设想,即指在市场背景下人(单位)都是自私自利的,出于利己心而必定会选择那些可能产生最大效益的方面,且回避低效益和无效益的方面。
女性因为担负生育劳动的职责,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对工作的投入有所减少,也就成为只考虑眼前利益的"经济人"所认定的"理由"了。这一情况再次说明,社会公正的贯彻必定与效益原则会发生冲突,因而绝不能对市场抱盲目乐观、全盘肯定的态度。若以为仅仅依靠市场体制的建立健全,就可自动带来社会的公正与平等,是毫无根据的幻想。
实际上,结果可能恰恰相反。所以将一切推向市场、或者按照市场的方式处理一切事务,不仅是一种对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极不负责任的态度,还将危及大众对正义、法律及政府的信任,且直接致使社会公正遭到扭曲与损害。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市场往往注重的只是当下的、一时的效益,并不可能对一个人(女博士)的长期的价值进行全方位的、整体性的评估,甚至极有可能因为狭隘与短视,而否定、扼杀掉人的全部价值。所以,这种"经济人"的所谓"理由",不仅是对"以人为本"根本宗旨的违背,对于用人单位本身的发展来说,也将是一种无法弥补的损失。
原因之三,在父权制还有相当大影响的情况下,男女劳动分工上的不平等仍在继续,并呈现由私人形式的父权制向公共形式的父权制"转换"的趋势。
对此颇有研究的西方女性主义理论家查尔顿、埃弗里特和斯托特均认为,即使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相对健全的福利国家,这一情况也是同样存在的。在欧洲,劳动就业中仍然大范围存在着高度的"性别隔离"。例如在男女平等程度相当高的瑞典,两性间的工资差距仍在不断拉大,原因是妇女中的大多数人都在公共事业、社会福利事业、关怀行业里供职。而公共服务体系的资金不足,大多数是非盈利性质的,这不仅影响了公共服务的质量,也致使这些行业的工资低且长期停滞不前;而多数男人则受雇于私营企业,不仅工资高且持续上升。
当法律和政策被无视与践踏,产生了中国女博士该去哪里工作、该去哪里生孩子的问题时,难道不应看作是性别冲突加剧的社会信号吗?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王宏维,系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导、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