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1日电 最新一期的《瞭望》刊文指出,近两年,中国沿海地区面临境外黑社会组织大肆渗透的严峻形势,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十分活跃。中国政府高层明确表示,决不让黑恶势力在我国内地发展坐大,决不让境外黑社会组织在我境内立足扎根。
但与此同时,自2004年起,中国公安部门改变了对有组织犯罪的斗争进行“专项打击”的办法,这一年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决定,起始于2000年的全国性的“严打”斗争结束,而“将严打的方针贯穿于日常各项打击犯罪的工作中”。
一方面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活动呈加剧之势,一方面公安部门却放弃了专项斗争的办法,其原因何在?
《瞭望》分析称,这是由于公安部门认为,采取专项斗争的方式打击黑恶势力带有阶段性特征。虽然在一段时间内打击力度大,但由于黑恶犯罪的产生有持续性,同时,在专项打击中也暴露出配套不足、专业性不够等问题,将其转入常态打击,更能保证斗争的连续性。“全国公安机关‘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虽然完成了其阶段性的使命,但“打黑除恶”仍被列为公安部刑侦局的重要职责。
2005年,中央有关部门在分析“打黑除恶”的形势时指出,面对今后一段时间黑恶犯罪处于高发期、危险期的严峻形势,面对“打黑除恶”困难重重步履维艰的复杂情况,应该充分认识到黑恶犯罪是腐败的衍生物和催化剂,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心腹之患,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大障碍。及时铲除黑社会恶势力,不让其发展坐大蔓延泛滥,是历史使命和必然要求。
为此,中央明确了“打黑除恶”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即决不能让黑恶势力在我国内地发展坐大,决不能让国外、境外黑社会组织在我境内立足扎根。这个总目标和要求是一项长期的硬任务,一刻也不能放松。
文章说,在打黑斗争常态化后,公安部门要求对黑恶势力的打击保持四个重点:
一是时刻保持高压态势。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严密监控黑恶犯罪动态和发展趋势,继续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原则,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及时发现和摧毁黑恶势力,以防止其坐大成势,祸害一方。必要时,可再组织区域性或全国性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最大限度地遏制黑恶势力的滋生发展。
二是探索“打黑除恶”的有效手段和全新战术。不断研究、掌握黑恶犯罪活动的新变化、新动态,及时研究总结“打黑除恶”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积极主动调整“打黑除恶”工作部署,牢牢掌握打击和防控黑恶犯罪工作的主动权。
三是协调全社会力量参与“打黑除恶”。公安机关身处“打黑除恶”斗争第一线,对黑恶势力勾结腐败分子、残害百姓、危害社会治安、影响经济建设的罪恶了解掌握得最清楚,需要及时向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检法、纪检监察等部门及社会各界汇报、通报、宣传本地黑恶势力的严重危害,从而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执法协作,争取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提供线索,动员全党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开展防范、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四是针对“打黑除恶”过程中遇到的种种执法难题和新情况,及时提出立法建议。推动协助立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及时出台新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从而进一步完善打击黑社会的法律,加强执法协作,更加有力地打击、防范黑社会和恶势力犯罪。
中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回顾:
境外黑社会势力对中国的渗透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已开始,随着中国开放度的日益提高而呈加剧之势。中国高层对此高度重视,一直采取重拳打击的态度。
1993年,公安部刑侦局成立了一个有组织犯罪侦查处,专门打击有组织犯罪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
2000年,鉴于黑恶势力在各地猖獗,对各地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和老百姓生活构成严重威胁,中央决定从当年12月到2001年10月,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一场“打黑除恶”专项斗争。
公安部于2000年成立“全国公安机关‘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也成立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最高法院并于2000年底及时出台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蚝诔瘛弊ㄏ疃氛谌段д箍
2001年4月,中央召开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并入为期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并将专项斗争的时间延长两年,到2003年4月为止。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以此为标志,“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无论从决策部署,还是从法律保障都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截至2004年1月,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全国公安机关在两年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共扫除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600余个,挖出“保护伞”近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