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4日电 据潇湘晨报报道,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昨日通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维持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原娄底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被告人罗子光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9月至2003年下半年,罗子光利用其担任中共娄底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欧某在安排职务、争取扭亏资金,追回工程欠款和撤销纪律处分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5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共折合人民币31.21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罗子光在侦查期间,能如实供述较重的同种罪行,并全部退还所收受的赃款,应当从轻处罚。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