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6日电 据国家安监总局消息,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大煤矿事故查处力度、加快事故批复结案工作进度,并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上报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及格式,近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出《关于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精神,加大煤矿事故查处力度。对煤矿事故的查处,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及时结案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要求,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除按要求立即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中心外,要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事故调查司书面报告基本情况,待事故调查结束后,要根据调查结果重新上报。
《通知》要求,煤矿发生特大事故后,要严格按照原国家局《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由省局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征求省(区、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国家局批复结案。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力度。对煤矿特大事故要严格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要严格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从严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对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煤矿企业的有关责任人员,要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对事故矿井,凡是无证非法开采、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煤柱和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1-5倍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睿唤锕こ谭痪弑赴踩跫蛘呦嘤ψ手实牡ノ换蛘吒鋈说,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对非法矿井和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的矿井除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予以关闭。
《通知》要求,煤矿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在3个月内结案。各省局应于事故调查组成立后2个月内向国家局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如有特殊情况,经国家局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并且必须在5个月内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逾期未能上报的,将予以通报。省局在向国家局上报正式调查报告之前,应到国家局专题汇报研究。
《通知》要求,国家局已采用新的文件格式和内容对煤矿特大事故进行批复,要求各省局也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