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11日电 据广州日报报道,记者10日获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近日出台了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意见,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的有关政策再作细化,明确“择校费”、“赞助费”也要征收营业税。
广州地税局强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有关政策规定自今年1月起执行,为便于操作,广州各类教育机构在2006年1~8月期间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将安排补办纳税申报手续;自9月份起,广州市各类教育机构须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和广州地税补充意见自行申报纳税。
对收取学生的各种择校费、赞助费等不属于免税范围的收入,将规定申报纳税,并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营业税。但对教育机构取得来自单位或个人与营业税劳务行为无关的“赞助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例如:社会热心人士或企事业单位向教育机构公益性的无偿捐赠、赞助,旨在扶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广州市地税局强调,各类学校和各学前教育机构的各项收入是征税还是免税,不是看机构的性质(公办或民办),而是看该收入的性质和形式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各类教育机构无论是否享受免税均应办理税务登记,并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11项收费可免征营业税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小学、初中的 “书杂费”,普通高中的 “学杂费”,职业高中的“学费”,“实习实验费”和“教材课本费”。(李妍、张莹、王媛媛、曾岚)